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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不畏疫情—浙江金盾与你共同关注,共同防护

分类:
公司新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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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众志成城

浙江金盾

 

 

 

    新型肺炎疫情最新汇总:截至1月24日12点50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881例,死亡26例。武汉宣布“封城”,全面进入战时状态。浙江 确诊 43 例, 温州治愈 1 例。

    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刻不容缓,此时此刻,只有实际行动力是保护自己的唯一途径。为此,浙江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执勤保安员健康情况,时刻关注员工防护工作。

金华市中心医院

第五监狱安检员

邮储银行

金华市人民医院

    浙江金盾各片区负责人时刻关注保安员防护情况,检查各人群密集区域保安员佩戴口罩情况,并定期检测体温,时刻预防感染的可能。同是金盾人,每一份健康都弥足珍贵。公司领导再三强调,并殷殷叮嘱,有需要,我们尽量满足;有情况,一定要及时上报。

    在此刻,我们和全国人民携手共进,也为在所有一线工作的人员祝福祈祷,愿你平安出发,平安归来!

请时刻关注疫情进展,做好自我防护

重磅!发热咳嗽非新冠肺炎唯一首发症状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新冠肺炎患者识别“升级版” 1月24日发布,提醒医护人员及公众,高度警惕以非呼吸系统症状为首发症状的隐形传染源,发热咳嗽并非新型肺炎的唯一首发症状。

    迄今已发现多个“不典型”病例中,一45岁男性患者就诊时无发烧、咳嗽等呼吸系统典型症状,仅以消化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轻度纳差、乏力、精神差、恶心呕吐、腹泻等;以神经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头痛;以心血管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心慌、胸闷等;以眼科症状为首发表现:如结膜炎;仅有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

    请大家一定要意识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防治新冠肺炎的关键。日常要进一步提高防护意识,外出一定要戴口罩,避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特别强调减少家庭聚会;勤洗手洗脸,对于手机、公共电脑键盘要注意定时定期消毒;学会正确的咳嗽和打喷嚏方式,严禁随地吐痰;对于使用过的口罩不要随意乱扔,放入垃圾袋封口处理。

 

给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新年好!


    近期,国内、省内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市也发现了输入性确诊病例,该患者曾与武汉患病人员有接触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建立了最有效的防控体系,启动了联防联控机制。目前,各部门正在通力协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春节期间,人员流动频繁,又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探亲访友、亲朋聚餐都会增加疾病传播风险。为保护好您和家人的健康平安,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1.减少流动,尽量不外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不参加不必要的聚餐等集体活动,如果实在需要外出,务必佩戴口罩。

 

2.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用纸巾或肘部捂住口鼻,勤洗手,揉搓的时间不少于15秒。

 

3.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

 

4.加强个人防护,避免与呼吸道症状患者密切接触,一旦发现有咳嗽、打喷嚏等感冒症状的人,要尽快远离;避免接触或者宰杀野生动物、禽类动物。

 

5.如出现发热、咳嗽、胸闷气促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要到普通门诊或个体诊所就诊,不要自行服药,以防耽误病情。就诊时,主动配合医生提供信息,告知发病前14天内是否有武汉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6.尽量不要去武汉及其周边地区,同时劝告武汉的亲友留在当地。如您家中有来自武汉的人员,请劝导他们不要外出,并及时告知所在社区。


湖北武汉返金华市民注意事项
1.回到金华之后,主动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2.主动在家进行医学观察14天,早晚各测二次体温,积极配合社区医生健康随访。期间出现呼吸道症状或发热应第一时间与当地社区医生取得联系。
3.如果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早期临床症状,请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
4.就诊时请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全程戴好口罩。
居家医学观察注意事项
1.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
2.在家庭共同区域活动时必须戴口罩。
3.做好居家环境消毒工作。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祝全体市民朋友健康快乐,万事如意!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人社部:新型肺炎患者被隔离工资照付 受影响企业尽量不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不隐瞒,早治疗,不信谣,不传谣;我们一直和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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